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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高效进展

通过信息共享,登记材料的信息来源更为原始、更加直接,可减少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运行模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全部人工作业逐步演变到智能化操作,依托互联网实现自动识别为主、人工操作为辅的现代运行方式,可以满足多样化和大数量的社会需求。可以说,信息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登记的效率和对外信息利用的效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代,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登记工作应当越来越高效,服务也应越来越便民。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至少要达到三个层次:一是要在本行业内上下各级信息实时共享,即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二是要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或交易管理的信息实时共享;三是要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此外,全面的信息共享还应根据现实中信息所利用的领域和登记材料所涉及的方面进一步拓展。如,为方便法院查封前的查询,也为了更好地核对判决文书的真伪和生效与否,登记机构可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根据各自业务需求共享相关信息。毋庸置疑的是,不动产登记应与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门的其他职能完全贯通并共享信息,实现从土地征收、储备、出让到登记的全过程网上信息互通。

  可以预期,网络在线服务和信息共享将使不动产登记效率更高、风险更小,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申请更便捷,权利有保障

  分散登记时代,当事人必须到登记机构现场进行申请,《条例》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从《条例》的立法宗旨看,现场登记是为了更好地核实当事人主体的真实性,如果网络申请能够确保主体真实性,将比现场申请更具便捷性,这一法律效果也是《条例》所追求的。此外,一些地区的登记场所往往拥挤不堪,且等待办理时间较长,容易导致登记环境较差,影响工作人员受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开通网上申请,会大幅度减轻现场受理压力。

  以江苏无锡为例,开通网上抵押权登记申请后,只需抵押人一方到现场申请,而抵押权人仅需登录网站申请即可。同时,抵押申请数据直接由银行传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系统中,登记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只需核对纸质资料即可完成受理工作,无须输入各项信息,极大地提升了受理效率,办证时限进一步缩减,预抵押业务办证实现了立等可取。

  特别是抵押权注销登记,为防止抵押人作假侵犯抵押权人利益,只有经抵押权人网上注销申请提交后才可确定注销是抵押权人的真实意思,这有效防范了抵押注销风险。抵押权登记网上申请项目的运行,可以使抵押业务的安全性得到保障,规避虚假委托申请的风险,保障抵押权登记安全运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通过系统当场验证客户提交的抵押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杜绝了虚假申请材料,并且可通过该系统随时查询抵押物的查封和余额抵押的动态状况,进一步加强了银行贷前预防和贷后监督的能力。

  收件更简化,真实性提高

  如果能够实现上述不动产登记信息纵横向多级共享,特别是登记机构如能与所收申请材料相关的单位达到信息共享,则可大大简化所收材料。

  以不动产登记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为例,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都是土地交易中产生的材料,在土地交易系统中已存在该材料的情况下,就无须当事人再次提交,办理登记时可以直接从前道程序中提取,这样既简化了登记手续,也提高了材料的真实性。

  再如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许多地方已由住建部门建立起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如果实现网上签约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有机关联,则办理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无须再次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只需直接从网签系统中提取即可。同样的,二手房买卖签约时,可以从登记系统中读取登记即时信息,确保签约时的不动产无权利限制,提高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信息共享还可以减少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明。如果登记系统与公安户籍系统共享,则只要户籍系统中能调取当事人死亡注销情况的证明,则继承人在申请继承登记时无须再提供死亡证明。同样,身份证只需通过公安部门特制的读卡机读取即可,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还能很方便地识别证件的真实性。

  登记簿更准确,便于信息利用

  通过信息共享,登记材料的信息来源更为原始、更加直接,减少了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必然提高登记簿的准确性。通过信息共享,登记机构还可以更及时地行使依职权登记,以确保登记簿的现势性。

  以不动产注销登记为例,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着一种情况,即房屋已拆迁、土地已征收,但因为当事人不申请注销登记,导致登记簿中房地产权利仍属于被拆迁人。这种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事实上造成了登记簿的信息错误。根据《物权法》规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就是说,当征收决定生效时,原不动产权利人即失去相应的权利,但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被征收人,明显与实际不符。随着征收工作的推进,房屋随之拆除,土地成为净地,在当事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环节(土地交易系统)的提示,依职权注销房屋登记、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从而使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情况与实际相符,改变当前因登记机构无法及时把握不动产动态而使登记簿处于失实状态的情况。

  鉴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具有参考价值,在登记簿信息准确性提高的情况下,对外利用也更为可靠。传统的查询利用方式,主要是通过人工现场查询告知结果,在信息化时代,则更多地采用网上查询,并可以根据不同的信息利用对象,设置不同的查询渠道。对于单位使用信息的,一般要根据不同对象设计不同接口数据标准,以满足共享用户的网上查询需求。例如,公检法根据具体案情需要,了解某个当事人比较详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放贷前,则只需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是否存有查封状况、是否已经存有抵押等;对税务部门而言,主要掌握不动产自然状况如房屋面积、房屋用途等。单位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利用登记机构的信息,既可以获得有效真实的情况,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往返奔波。(来源|中国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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