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关于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逐渐提上日程。地灾防治作为应急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地区政府年度考核任务之一。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条例从立法层面将地灾防治纳入了政府年度考核,明确规定地灾防治将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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