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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立法开启产业“黄金时代”

立法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规范航天活动、促进产业发展、履行国际义务以及为参与外空国际规则谈判提供依据。

  近期,全国人大代表雷军在两会期间提议,希望加快推动航天立法,确保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合理有效利用空间资源的权利。

  雷军指出,虽然我国商业航天企业发展较为迅速,但相对应的商业航天立法、行业政策、资质准入、资源共享、市场培育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仍不够完善。针对航天立法的内容,雷军指出,要尽快探索商业航天发展的机制,出台相关的落地政策及实施细则。

  立法进入快车道

  据统计,自1958年美国颁布《航天法》以来,已有俄罗斯、德国、法国、巴西等20多个国家先后制订了空间立法。另外,各国也通过各种方式宣示空间战略政策,俄罗斯出台《2006—2015年空间发展计划》,欧洲提出《航天政策决议》,日本通过《宇宙基本计划》,印度制定了《2020年空间远景规划》。

  雷军指出,我国是航天大国中唯一没有顶层航天法的国家。

  在此之前,2016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技委主任包为民便呼吁尽快建立《航天法》。包为民指出,随着人类航天活动的增多,航天应用也日益广泛。截止2016年,进入人类编目的空间碎片数量有近2万个,已成为威胁空间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他呼吁尽快制订《航天法》,使航天活动和太空活动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运行。

  看得出,通过制订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内法或国家战略政策,在维护本国空间利益的同时干预外空国际规则的走向,已经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的航天立法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北京理工大学空间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王国语认为,代表提案或相关的立法需求实际上是对整个航天立法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要求。航天立法体系,不仅包括顶层的国家航天法,还包括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等。目前我国航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有相关法规规章,不过比较分散,层级不高,尚未有顶层的国家航天法。

  据资料显示,我国于2000年、2006年、2011年和2016年先后发布了四部《中国的航天》白皮书,强调把发展航天事业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四部白皮书构成了我国现行航天立法的主要政策基础。2000年白皮书指出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管理,建立航天法规体系”。2016年白皮书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着力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航天法立法为核心的法治航天建设,依法指导和规范各类航天活动。

  除上述白皮书外,自2002年以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一系列空间政策性文件或者其内容涉及空间政策的文件,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2002)、《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2004)、《2006年—2020年空间碎片的行动计划纲要》、《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等,涉及多个领域。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总法律顾问王冀莲曾指出,《航天法》作为规范和促进我国航天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应该起到航天基本法的作用,并与《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一起,对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个层面进行规范和调整。

  据悉,国家层面的航天立法历经90年代至今的几次讨论以及有关部门论证,如今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立法组织框架或者国家意图上来讲,王国语认为航天立法已进入快车道。

  立法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规范航天活动、促进产业发展、履行国际义务以及为参与外空国际规则谈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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