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2016年不动产登记领域大事记,制度已全面落地

如今,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全面落地。2016年,不动产登记领域究竟发生了那些大事?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三五”时期,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驱动。

  近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冷宏志说,目前,围绕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基本成型。

  据介绍,截至12月15日,全国335个地市、2801个县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发新停旧”要求,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分别占100%和98%。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2016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自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15年3月1日,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全面启用。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在江苏徐州、四川泸州发放。这标志着,早在2007年就已写入《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去年年底的正式公布,最终步入实地执行阶段。

  作为十三五的开局之年,2016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也是能力建设年。

  2016年,不动产登记领域究竟发生了那些大事?泰伯网为您梳理了如下八件大事: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1月1日,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实施。

  细则的内容分别对“集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类型的所有权登记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对海域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动产登记资料施行依法查询制度。除了公检法机构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外,不动产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之后,也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外,细则中还明确,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按照国土部2015年公布的时间计划,2015年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配套制度,并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最终于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颁布

  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各种登记的审核要点和登记资料的管理等进行全面细化规范,推动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据了解,《规范》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线,进一步落实落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国土资源部强调,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先决条件。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要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

  6月24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年度专项督查台账,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协调,国土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

  专项督查结果报国务院,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工作进展缓慢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或约谈问责。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本次督察工作范围为31个省(区、市)的所有市、县。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分别是各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推进和出台文件情况,和市、县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情况。

  根据方案,督查目的是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今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督查范围是31个省区市所有市县。督查重点主要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推进和出台文件情况,重点督查工作计划是否有效落实、出台文件是否依法依规;市县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情况,重点督查机构建设是否到位、资料移交是否到位、资金保障是否到位。

  7月至9月为地方自查阶段,10至12月为督查实施阶段。督查组将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难度较大省份开展重点督查。2017年1月10日前,督查组将提出工作不力或不作为地区清单和建议问责名单。2017年1月15日前,形成专项督查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四、不动产登记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先行一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了铺垫。其中所运用的系统建设技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经验,都将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升级的重要财富。

  2016年7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在2015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会中作上述表示。他指出,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要继续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调查监测“双轮”驱动,实现从基础服务到纵向延伸、横向拓展的重大转变。

  所谓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拟将动用包括卫星遥感、信息数据平台共享、登门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的技术手段进行。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和技术,也将对调查提供数据支持。

  有业内人士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再加上各类不动产资源的确权登记以及信息系统联网,预示着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覆盖范围和数据规模,将远远超过前两次全国土地调查。

  五、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出炉

  7月29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这也是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2015年11月30日,天津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据介绍,天津是全国较早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的城市,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规范房地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两部门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的信息共享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意见》要求,要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情况,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意见》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进行统一查询和反馈,反馈的结果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查封、地役权等信息。《意见》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明确

  1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

  《通知》规定,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二是免收登记费。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出炉

  12月23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印发。据了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旨在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为积极稳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16年12月~2018年2月将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开展试点工作。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的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

  《办法》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

泰伯APP
感受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