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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经营性飞行管理办法征意见:法人需为中国籍

《办法》明确要求了从事无人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对适用的无人机进行了分类。

  泰伯网讯 据TechWeb报道,中国民航局近日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了从事无人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对适用的无人机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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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的无人机类别为: 视距内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15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25千克; 超视距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4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7千克。植保类无人机无重量限制。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人机暂不允许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试点项目除外。

  《办法》提到,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同时,在无人机分类方面。经安全运行管理部门评估,除植保类 无人机,其他大型或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进行运行审定尚未明确,暂不适用本《办法》。

  据了解,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已将《办法》下发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请各管理局和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研提意见。并要求于8月20日下班前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同时,中国民航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写说明中称,近年来,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在多领域应用广泛。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机运营企业,无人机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鉴于此,无人机运营企业建议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尽早出台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早日解决其被动“黑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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