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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取消14项证明事项

自然资源部取消14项证明事项

       5月23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14个取消的证明事项。

  具体包括:

  2个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

  1、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取消后,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2、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取消后,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不再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12个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1、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取消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取消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交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取消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取消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双方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取消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房屋产权是否有变化情况。

  6、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取消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

  7、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取消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委会了解土地权属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

  8、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缴纳补偿费证明文件:取消后,通过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

  9、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取消后,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10、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取消后,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时,不再提交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

  11、海域使用申请人资信证明:取消后,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或者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时,不再提交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12、南、北极考察活动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取消后,申请赴南、北极开展考察活动,不再提供考察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附件  :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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