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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破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障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泰伯网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8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此次修改对于农民来说主要有三点意义: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杨合庆表示,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都对土地十分真实,我们任何一项改革一项立法都要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就是要处理好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强调,土地制度改革是件大事,不管怎么改,不能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对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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