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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写入《土地管理法》:曾有委员建议宜再斟酌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泰伯网讯 “国土空间规划”正式写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而在此前的分组审议环节,一些委员曾建议,是否在修正案草案中对国土空间规划作原则性规定,宜再斟酌。

  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案中,增加了第18条,具体内容为: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事实上,这一提法在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就有体现。意见指出,要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魏莉华指出。

  我国的法律草案一般实施三审表决制。在修正案三审过程中,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窦树华建议,如果为了衔接过渡必须作出规定,可稍原则些,建议把“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删去。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徐绍史认为,空间规划体系是统筹各类、各项规划,而不是取代关系。因此,规定应当原则一些。

  清华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也建议暂不对国土空间规划作出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到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把相关的规定留给后边国土空间规划法中去处理较妥。”

  国土空间相关立法工作,也纳入了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自然资源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法》等立法工作。同时,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正在研究起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

  在最终的修订案中,这一句反映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地位的条款被保留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这为不同规划之间的过渡留出了缓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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