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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到2020年,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及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实现高效能治理、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理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管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体系框架

  (三)分级分类型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由省、市、县、乡镇不同层级以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不同类型共同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上级总体规划要对下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实现规划有效管控和传导。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多规合一”,探索实行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或编制其他空间规划。

  (四)全域全要素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要覆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国土空间,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全部自然资源要素,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协调区域、城乡、陆海、地上地下等空间。各地要按照“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的要求,在总体规划层面实现国土空间全域覆盖,并根据保护利用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详细规划覆盖率,既要完善城镇地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也要做好乡村地区、生态空间和其他特定功能空间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五)全程全方位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多规合一”的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管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搭建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国土空间动态评估监测预警,完善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监督、评估全过程管理细则,逐步健全政策、法规、规范、标准、行业管理等全方位制度体系。

  三、编制与审批

  (六)统筹编制总体规划。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和政策总纲,是编制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总遵循。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市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具体安排和综合部署,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确定市县域中心城区范围,并强化中心城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做好市域统筹,明确市辖区范围内分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元。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市域统筹要求,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其他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细化落实,允许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各地可因地制宜将若干乡镇(街道)作为一个规划片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

  (七)有序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实际,合理确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和时序,按需编制,应编尽编,有序推进。详细规划根据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不同特征,依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单元分类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若干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鼓励探索研究郊野单元、生态单元、特定功能单元等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八)合理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上作出的专门安排,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地、湾区、海岸带、都市圈(区)等区域(流域)的空间规划,以及矿产、湿地、交通、水利、能源、农业、信息、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明确编制审批要求的专项规划外,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九)优化规划编制审批。按照用什么就编什么的原则,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约集约、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细化深化规划具体内容,探索形成法定条文、技术方案、公众读本等多种形式的规划成果。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进一步精简审批内容、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间,确保规划能用、适用、管用、好用。

  四、实施与监督

  (十)改进计划管理。按照以空间定计划、以存量定计划、以占补定计划、以效益定计划的要求,加大用地、用海、用林、用矿等自然资源要素配置的区域统筹力度,改进自然资源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保障规划稳步实施。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供给,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增存挂钩”机制,实现以增量撬动存量。

  (十一)落实边界管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底线约束和刚性管控,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各类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开展各类空间控制线划区定界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优化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控制线,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重要蓝绿空间、开敞空间、历史文化保护、交通廊道和枢纽节点等空间管控边界落实到地块,逐片(块)登记,建立相关图表册和标识。

  (十二)健全用途管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总体规划是进行用地用海审批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城乡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的主要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主要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以制定分区准入正负面清单,采用“约束指标+分区准入”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不断完善生态、农业、城镇等各类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用途管制内容和管制方式。

  (十三)监督规划实施。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市政府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管控边界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

  (十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优化现行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预审、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推动实施“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全面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五、支撑与保障

  (十五)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按程序推进《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制定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等管理规定,并做好空间规划改革期和过渡期的政策衔接。省直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共同完善适应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的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税、金融、投资、城乡建设等配套政策,全面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十六)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全省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鼓励各地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方法。

  (十七)扩大公众参与。坚持开门编规划、开门管规划,在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增强规划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打造阳光规划,逐步实现规划政策、内容、程序、结果、查询方式、监督方式等全流程公开,调动公众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与公众有机互动的良性规划生态。

  (十八)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与规划编制审批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依托大数据等各类新技术,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测评估预警,推进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十九)加强行业管理。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为契机,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行业资源和行业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行业影响力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强化资信评价,规范规划从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探索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不断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二十)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政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省自然资源厅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牵头工作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设计,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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