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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保密局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印发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

  (一)绝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机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

此外,规定称,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同时,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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