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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规定,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8月5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的议案。

草案规定,省、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草案突出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引领。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组织科技攻关,建设创新体系,加大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应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草案强化提升数据更新能力。要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及时定期更新机制,缩短更新周期,增加更新频次,服务经济发展要求。明确规定经济、国防、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及时更新,明确了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基础地理底图等更新周期和频次,要求公益性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草案要求提高服务效能。规定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能力,提供优质应急保障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明确要求加强国家版图知识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国家版图知识列入中小学校课程和教材。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无人机摄影等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的细化表述。

草案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制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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