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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自然资源所十二项职责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明确了自然资源所的12项职责。

这12项职责分别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配合做好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条件等行政辅助工作。

协助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表土剥离再利用等工作;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配合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协助做好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

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置。

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论证、用地预审、土地用途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项目供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临时用地项目审批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初审和呈报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协助做好辖区内批而未供土地、闲置低效土地及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和消化处置;配合年度收储盘活提升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工作。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协助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做好辖区内林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建设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林技推广等。
协助乡镇(街道)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地灾监测和防治,组织开展地灾巡查;对地灾群测群防落实情况和地灾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权属争议的协调处置。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意见建议、矛盾纠纷动态等情况,排查发现自然资源领域重大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乡镇(街道)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地方做好稳控工作。

承办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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