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中,媒体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知识产权侵权第一案的报道非常频繁。先是部分媒体刊登了《中国导航电子地图知识产权侵权第一案在京打响》的新闻,报道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地万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德”)侵犯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这是国内首例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另一项是最近有媒体连续发表评论,对长地万方的行为提出了反击,并提出了如下我认为是企图混淆视听的观点:
1、认为长地万方在凯立德公布取得某顾问公司出炉的国内GPS后装导航电子地图领域的第一份排名报告——《2006年度至2007第一季度中国GPS后装导航电子地图及软件市场监测》第一名的情况下才起诉凯立德的。
2、认为长地万方很快将还没有结果的案件通报多家媒体,打算通过媒体的力量来对结果产生影响。这是典型的通过攻击行业领头羊来进行炒作的手段。理由有二:一是长地万方起诉的是过时的软件;二是媒体报道显示出明显的操作痕迹。
3、认为长地万方的行为,是滥用诉权的恶意竞争行为。
4、认为地理信息本来就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谈不上谁抄谁的。
5、认为由于该案很难断定,根本就没有希望分出输赢,瑞图本身也没有花什么力气推进,因此该案一直处于无限期停滞状态。
读完这些观点,我不禁感觉疑惑:真相究竟是怎么样的?究竟是谁在炒作,企图混淆视听?
经过多方了解各种信息,我认为上述七种观点,其论点、论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1、早在今年春节前,长地万方已经将起诉书送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凯立德侵犯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之后凯立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在地,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异议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并向双方发出了《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
而某顾问公司出炉《2006年度至2007第一季度中国GPS后装导航电子地图及软件市场监测》报告的时间是在长地万方向凯立德提出起诉之后。令人难以费解的是,在《中国导航电子地图知识产权侵权第一案在京打响》的新闻曝光后,有些人却故意利用正式起诉与新闻报道的时间差大做文章,称原告方的行为是典型的通过攻击行业领头羊来进行炒作的手段。我认为,恰恰相反,被告方的行为才真正是混淆视听的行为,其目的是想将不明真相的观众导入误区从而对原告产生误解。
2、我承认,地图是对地理信息的客观反映这个概念没错,但“谈不上谁抄谁的”这个观点是绝对错误的。首先是没有哪家地图公司敢说自己的地图是对地理信息100%的反映;其次是各家地图公司对地理信息进行客观反映的水平是参差不齐的。换句话说,对地理信息进行客观反映百分比的高低,恰恰就代表了各家地图公司地图的质量高低。这就好比电脑软件一样,其运算语言都由0、1两个数字通过不同组合而成,不同的组合产生不同的软件。按照“谈不上谁抄谁的”这个观点,由于所有电脑软件都是由0、1组成的,所以电脑软件也就不存在盗版问题了。这个结果广大的电脑软件工作者会答应吗?
地图测绘是每家认真进行实地测量的地图公司用生命换来的(当然,如果是抄袭得来的地图数据,基本上不产生多少费用)。过去,在公众眼中一直存在着“都是在制作中国地图,也就不存在抄袭不抄袭的问题了”的认识误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正是利用了人们的这一误区混淆概念,让不明真相的公众再次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借机炒作,其用心不可谓不险恶。
3、“长地万方起诉的是过时的软件”作为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这个观点是典型的蔑视著作权的行为,在保护期内的著作权不存在过时一说。而且导航电子地图这种特殊的著作物是由电子数据库组成的,地图厂家每做一版地图并不是仍掉前一版地图重新做一次数据,而是在上一版地图的基础上进行更新。还有我需要指出来的是,说出“长地万方起诉的是过时的软件”观点的文章已经隐晦承认被告盗用了原告方的数据,这与被告信誓旦旦的说没有盗用别人数据的说法充满了矛盾。
4、由于这是导航电子地图行业的知识产权第一案,本身已经是一件在行业内非常轰动的新闻。对客观事实进行客观报道,提醒、帮助民众辨别是非,是媒体应起的作用。我倒要问的是:将客观报道歪曲为通过媒体的力量对结果施加影响,居心何在?是不是想把压力推向法院?
5、我想反驳的另一个观点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是恶性竞争吗?难道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就不是恶性竞争?
前段时间,敬爱的吴仪同志还就知识产权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鼓励企业界的朋友“绝对不要抱着‘饿死不讨饭,冤死不打官司’的陈腐观念,要敢于去打官司,只要你有决心、你有能力,证据确凿,就能够打赢官司。”
6、目前中国政府已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以我认为“这种官司根本就没有希望分出输赢”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同样又是我们敬爱的吴仪同志在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中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年来又将保护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作出了极大地努力,而且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体现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等三个方面。我认为为了保护新兴的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某些不法分子的恶劣侵权行为,政府决不能姑息。
至于被告方是否要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相信法院会按照程序收集双方证据秉公进行审理。
这里我倒对某顾问机构发布的《2006年度至2007第一季度中国GPS后装导航电子地图及软件市场监测》结果提出疑问。据我了解,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对每一份导航电子地图的销售都要收取一定的加密插件费用。按照这个结果,排在第一名的公司所缴纳的该费用应该是高于排在第三名的公司的(相信这个小学生都算得出来),但事实是,从国家相关部门得到的数据是,排在第一名的公司仅缴纳了区区两千套导航电子地图加密插件费用,这个数字远低于排在第三名的公司。我不禁要问,是该顾问机构的数字搞错了?还是某些公司未向国家缴纳足够的费用?其中内因,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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