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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构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通知明确,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11项工作机制分别为:分级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案件线索搜集排查机制、立案调查和索赔启动机制、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损害磋商赔偿机制、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生态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机制、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机制、损害赔偿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机制、损害赔偿进展调度督导机制。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和各设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就自然资源领域损害赔偿事项指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被指定的省、市、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赔偿协议磋商主体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并有权提起诉讼。

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开展鉴定和评估工作,并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对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市、县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市、县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市、县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对于案发后赔偿义务人尚未明确的,可采取垫资代处置方式,先行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相关判决、磋商结果落实后,损害赔偿资金按程序入库、划转。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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